3月17日,郝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轿车,沿育林巷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西路转弯时,将路人武某某撞倒,致其受伤。
民警到场后,发现驾驶员郝某某身上酒味很重,现场民警立即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mg/ml,后经抽血鉴定,血液内酒精含量为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郝某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郝某某醉驾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经事故认定:郝某某担全部责任,武某某无责任。
来源:银川晚报、宁夏交广
更多精彩内容
突发!银川街头一辆SUV行驶中自燃
宁夏警方有奖征集线索!见到此犯罪嫌疑人速报警!
银川年首批公租房已开始登记!4月22日之前请抓紧!
最高补贴元!宁夏将适时合理调整这个补贴标准!
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