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实习记者 马丁)近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的车停放在停车场,但却被人砸坏车窗并盗走车内物品当他向停车场看管员讨说法时,却碰到了难题
据王先生讲,7月17日,他将一辆北京现代小轿车停放在沙湖宾馆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半个小时后,他回来发现车窗被砸,车内物品丢失当晚,一位好心人捡到了窃贼丢弃的包,并交到了派出所,他发现包里除了现金外,其他物品尚在王先生认为,是否丢失钱财暂且不论,但是车窗被损,停车场承包方也应该给个说法,然而他打听找寻半天,也无法得知承包方是谁记者从派出所接警情况登记表与王先生手中的停车场收费票据上看到,银川晚报小记者投稿看车人所讲的主管方是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而收费票据上的公章却是银川市停车场
7月26日,记者来到该停车场看管员韩女士告诉记者,当日的确发生过此事,她认为车主应该在停车时告知她车内有贵重物品,或是自己保管记者在停车场的亭子上看到这样一段提示:本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对此,韩女士的解释是,发生此事后,负责人比较重视,所以在三天前贴出此提示当记者问韩女士是否知道停车场收取的费用应承担哪些义务时,她说收费只是提供停车位置,不能作为提供其他责任的费用她还说,如果不这样,万一停车场丢失上万元的汽车,她根本赔不起随后,记者从停车场的亭子上和韩女士手中的发票上看到,承包单位是市城市建设银川晚报数字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但是,发票收据的公章却是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女士手里还拿着一些盖有银川市停车场的发票
随后,记者走访了银川市交警支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业务中队的唐杰向记者介绍,王先生反映的停车场产权仍属市政工程管理处对于停车场内车辆物品丢失,当事人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牵扯到索赔问题,车主只能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而停车场张贴该提示的确不合理目前,公共停车场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在此,唐杰提醒司机师傅,贵重物品需自已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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