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安建明、李柱均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8月,家住银川市西夏区的内蒙古人安建明伙同同乡李柱、李同(在逃),冒用他人名义,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了石嘴山市鑫远商贸有限公司然后通过他人介绍,以票面额9%的价格向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虚开税额960万余元,实际抵扣税额958万余元
2009年9至10月间,安建明为了感谢在此期间帮助过自己的惠农区国税局的相关人员及为了今后在税务局好办事,先后分两次送给惠农区国税局局长唐某1.7万元;分两次送给惠农区国税局副局长李某4万元;分两次送给惠农区国税局副局长杨某1.3万元;送给惠农区国税局城区分局票管员樊某2000元,合计金额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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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石嘴山中院银川晚报投稿邮箱审理后认为,安建明、李柱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出资注册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95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安建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于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安建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等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讯(记者李慧娟实银川晚报数字版习生张慕之)3名男子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出资注册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958万余元期间还行贿税务局3名局长和1名票管员共计7.2万元5月25日,自治区高院对外发布,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行贿罪,决定对其中1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涉案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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