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党组成员江兴安通报案件审理情况
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张祖超通报典型案例
办公室主任刘江洲主持发布会
12月16日下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江苏经济报、淮安日报、淮海晚报、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国网、人民论坛、中国江苏网、淮水安澜9家新闻媒体应邀参加。
清河法院党组成员江兴安向媒体通报,-年,共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超过件,已将人绳之以法,大大提高了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对驾驶人员心理上产生了震慑效应,从而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形成了一定氛围。
江兴安介绍,打击危险驾驶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该类案件成为发案率较高的刑事案件。年以来,清河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67件67人,占同期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22.79%。与年相比,该罪名案件审结数上升%,与年相比,上升21.81%,案件数连续三年上涨。年审理的醉驾案件中,其中发生较轻交通事故一共有38件,占比56.7%,超过一半。清河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还发现,有3起案件因被告人酒后驾车极度疲劳,驾车中途停在路边休息引发交通事故而案发。
江兴安介绍,危险驾驶案件从案发时间上来看,绝大多数集中在晚饭后至次日凌晨,此时处于夜晚,驾驶能见度低,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江兴安还向媒体介绍了审理该类案件的主要做法及成效,清河法院在从严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同时,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一是服判息诉率高。年审理的67件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仅有一件,相比于同类案件,处于最低水平,没有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更无一件案件引发信访,发改率为0%。二是快审快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不超过20天,保证被告人及早判决、及早服刑、及早回归社会。特别是今年以来,清河法院创新工作方法,与检察院建立联合机制,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危险驾驶案件,由检察机关先行委托司法机关进行社区调查,进一步加快该类案件的审理速度。三是从严把握裁判尺度,坚持同案同判,量刑标准统一。清河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主要依据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以及犯罪之前的平时表现等情节予以判断,坚持同一的裁量标准。年,依法判处一名淮安某市级机关正科级领导干部监禁刑。
?
发布会上,江兴安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并请媒体记者向大众广为宣传以下事项。1、醉驾不仅是指危险驾驶汽车。喝酒后驾驶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仍然可能构成犯罪。年,所审理的67件醉驾案件中,有23人驾驶的是摩托车,3人驾驶的是燃油助力车。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里说的机动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燃油助力车如果排气量超过50ml,或者时速超过50km/h,也被归类于机动车。因此,请驾车的朋友们注意,喝酒后不仅不能开汽车,同时也一定不能骑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2、谨防隔夜酒驾,喝酒后第二天上午不要开车。许多人习惯在夜里喝酒,回家休息之后,第二天早上酒醒后,便开车出去。殊不知,如果第二日体内的酒精没有完全代谢,驾驶机动车,仍有可能构成酒驾,在极少数情况下,甚至会出现醉驾。
江兴安呼吁,面对危险驾驶案件一直从严打击,数量仍然居高不下的情况,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将对危险驾驶犯罪继续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进一步宣传酒后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年已接近尾声,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提醒各位驾车的朋友们,节日少喝酒,酒后不开车。
清河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庭负责人张祖超通报所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刑。魏某系淮安某市级机关正科级领导干部。年6月16日20时42分,被告人魏某饮酒后驾驶苏H76C00小型轿车,沿淮安市清河区大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同路与银川路交叉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魏某在现场接受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结果为毫克/毫升。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案例二: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HMG正三轮摩托车,在淮安市承德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健康东路交叉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呼气检测,数值为毫克/毫升,后民警将被告医院提取了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94毫克/毫升。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社区调查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案例三:饮酒后故意撞击他人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年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H03E01小型轿车从淮安市香格里拉国际花园小区出发,行驶至清河区中经路28号被害人徐盛(系被告人男友)住处门前,因与徐盛发生口角,戈某某故意开车撞击徐盛停放在该处的苏HE小型轿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毫克/毫升。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戈某某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新闻发布会由清河法院办公室主任刘江洲主持。
白癜风的药物银川白癜风专科医院